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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毅強:沒有兌現的承諾 ─ 地方行政改革

出版
香港政策研究所
政治 社會民生
2016-05-05

自從1936年成立市政局(區域市政局於1986年成立)、及1982年成立區議會之後,香港的地方行政架構正式確立,負責處理地區問題。兩層地方行政架構角色明顯:市政局是以市政局議員為主導、行政部門為輔助角色,透過市政總署負責執行改善地區問題;區議會則只是政府和民政事務專員的管治伙伴,純粹是一個諮詢架構,沒有實權。

回歸後,政府有意取消市政局,把權力收歸中央。1998年,政府發表的「區域組織檢討」諮詢文件,形容解散兩個市政局的(方案二)有五大優點,其中包括「區議會日後分擔市局部份職能,擔當更積極角色」。(劉潤和,2002) 1999年,政府取消兩個市政局時,有議員認為這是香港民主的倒退,政府於是答應將來下放部分兩局的權力給區議會。(大學線,2007)

在取消兩局之後,政府成立食環署和康文署,取代了市政局作為執行機關,自此市政局的權力完全地收歸中央行政系統。及後董建華在任的幾年,從1999年至2003年的《施政報告》中,均沒有就地方行政改革和加強區議會職能上著墨,把當時爭取支持取消兩局而提出下放部份權力予區議會的「條件」拋諸腦後。

政府的承諾,要到曾蔭權上任後才有點眉目。在2005-2006年度的《施政報告》中,曾氏提出:「讓各個區議會管理一部分地區性設施,例如圖書館、社區會堂、休憩場地和體育場所、游泳池等。」然而,政府下放權力有「三不管」原則:議會不能過問財政、人力資源及政策,地區行政並未有真正提升。學者馬嶽形容:「政府殺了百分之一百的權力,給一至兩成權力區議會,跟當初的承諾差很遠」。(大學線,2007)

梁振英於2012年上任,他提出「地區問題地區解決,地區機遇地區掌握」,提倡以政府帶動結合地區參與的模式,其實與董建華和曾蔭權所提出的民政事務專員主導模式並沒有分別。梁氏向各區提供一億元撥款的措施,未能從本質上改善地方行政、加強區議會職能,較成功的例子,如葵青區議會,亦只是為地區帶來有限度的服務。有區議員坦言,一億元撥款為區議會帶來不便,如政治爭議等,而工程上的種種問題最終又要由中央解決,未能做到梁振英提出「地區問題地區解決,地區機遇地區掌握」的理念。

綜合來看,三任行政長官並沒有真正地推行地方行政改革:首先,當初政府答應下放部份市政局權力的承諾並未兌現,在行政主導的模式下,地方行政原有的權力仍集中於中央;此外,三任行政長官都沒有打算從本質上改變區議會的職能,區議會至今仍只屬一個諮詢架構,沒有實權;再者,如果以為金錢是靈丹妙藥,以為給區議會金錢就能提升了區議會的職能、為地方行政進行改革,解決社區問題,顯然這是一種不符事實的想法。

其實,《基本法》第九十七條訂明:「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,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,或負責提供文化、康樂、環境衛生等服務。」但從1982年至今,區議會的職能一直被標籤在《基本法》訂明的「諮詢」功能之上;然而,值得留意的是,《基本法》同時亦有「負責」的功能賦予區域組織。這是否地方行政改革未來的出路?或許值得我們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討論。


參考資料:
(1) 劉潤和。2002。《香港市議會史(1883-1999)—從潔淨局到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》。香港:歷史博物館。
(2) 大學線。2007年4月。《先導計劃假放權,地區行政遙遙無期》。香港:香港中文大學。
(3) 施政報告。2005-2006。http://www.policyaddress.gov.hk/05-06/chi/p19.htm
(4) 施政報告。2013。http://www.policyaddress.gov.hk/2013/chi/p190.html
(5) 《基本法》第九十七條。http://www.legco.gov.hk/yr00-01/chinese/panels/ca/papers/b2221c01.pdf